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法我的中华民国港口和出口商品检验 及其实施条例、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生产、加工、储存境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 的注册管理。ported foods”)向中国出口食品。 im的海外制造商移植食品提及在上面的段落中做了
不包括从事食品 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储存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GACC)负责nsible用于 im的海外制造商的注册管理移植食品。
第四条海外制造商进口食品应在海关总署取得注册 。
第二章公司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注册公司面向海外制造商的信息移植食品 如下: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e 制造商 所在的制造商已通过 GACC 的等效性评估和/或审查;
2、生产企业是经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受主管部门 有效监管的 ;
3. 生产企业具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 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在该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食品 ,并确保出口到中国的食品符合中国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最终食品安全标准;
4. 食品出口中国公司海关总署和海关总署商定的有关检验检疫 要求的信息
国家/地区主管部门。
第六条境外制造商注册移植食品包括 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的注册建议,以及
制造商的注册申请。 海关总署,巴sed对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包括原材料来源、 生产加工技术、历史数据a关于食品安全、消费者 群体、合作食物的食用方法,以及国际考虑最终实践,
确定IM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法移植食品和 所需的申请材料。 风险分析或证据表明某类食品风险发生变化的 ,海关总署可调整相应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方式及所需申请材料。 寻找食物。
第七条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类 及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制品、燕窝及燕窝 制品、蜂制品、蛋类和蛋制品、食用油脂、油籽、包馅 糕点产品、食用谷物、碾磨谷物工业产品和麦芽、新鲜和 脱水蔬菜和干豆、调味品、坚果和种子、干果、 未烘焙的咖啡豆和可可豆、食品用于特殊饮食目的和 功能最后的食物。
第八条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推荐注册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核 ;合作后确认 制造商合作根据注册要求,国家/地区主管部门 推荐生产者向海关总署注册,并提交 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的推荐信;
2、推荐生产厂家名单及生产厂家 注册申请;
3.文档证明制造商身份的文件,如 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的生产商的声明 通知本条例的要求;
5. 检验/检查/审查报告由国家/地区主管部门 向相关制造商推荐。
如有必要,海关总署可要求提供文件与制造商的食品 安全、卫生和保护系统相关的 ments,例如
工厂/车间/冷库,加工流程图等。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自行或者 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制造商的注册申请;
2.文档证明制造商身份的文件,如 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 制造商声明其合作符合本 条例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制造商注册应当附包含以下 信息:制造商名称、所在国家/地区e 制造商 所在地、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 、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号、注册 食品种类、生产种类、 生产能力等。
第十一条制造商注册申请材料应当 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对 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有单独约定的,按照 约定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国家、地区或境外生产企业主管 部门搬运食品应当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委托的机构,成立审查组, 负责导数对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查。 电子估值是共同的以文档的形式引入审查、视频检查和/或 现场检查。评审小组由两名或多名评审员组成。 海外生产厂家进口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 应当协助海关总署落实上述工作。内德估值和 审查。
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应当sed 在 e 上对符合条件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估价审查, 并给予中国注册 号;并将注册情况书面通知该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者境外 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境外生产企业,海关总署不予注册, 并通知主管部门。
国家/地区的权威机构或海外制造商以书面形式予以否认。
第十五条注册生产企业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中文注册号或者 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号 。
第十六条境外制造商的注册登记移植食品的有效期为 五年。 海关总署在注册境外生产企业时确定注册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移植食品。
第十七条海关总署公布境外生产企业名录统一注册的移植食品 。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海关总署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成立审查组,进行审查 。对im的海外厂商是否估值移植食品公司不断满足 注册要求。评审小组由两名或多名评审员组成。
第十九条境外生产企业在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信息的,应当通过 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显示变更信息和原始信息的表格;
2.与变更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认为可以变更注册信息的
审核后更改。 生产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变更 所在国家/地区的情况e 制造商所在地,境外制造商需 重新申请注册,原中文注册号自动 失效。
第二十条境外制造商移植食品拟续展 注册,应在三至六个月内注册期满前n日, 通过注册申请路径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注册。续展申请材料包括:
1. 续展注册申请;
2.承诺合作的声明不断地合作告知注册要求。 海关总署应当更新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符合 注册要求,注册有效期延长五年。
第二十一条如果注册的海外制造商进口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登记,通知 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者注册机构,并 予以公告:
1、生产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续展的 ;
2.主管部门或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撤销 注册;
3.制造商没有lo恩格尔公司符合本条例第5.2条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应当 对注册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督促其遵守不断地合作告知 注册要求。主管机关发现不符合登记要求的, 应当采取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暂停 相关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食品,直至生产企业同意采取整改措施后 有登记 要求的信息。发现自己无法合作通知注册要求, im的海外制造商口岸食品应主动暂停对华出口食品,并 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完成具有注册要求的信息。
第 23 条寻找注册制造商恩格尔公司对符合 注册要求的,海关总署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暂停实施。在整改期间 从制造商的端口 。如果我是外国主管部门推荐的生产厂家 暂停进口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厂家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和书面声明。确认制造商公司通知注册 要求。如果我是自行注册或代理注册的生产企业的港口被暂停使用的, 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 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书面声明。确认(它)符合 注册要求。 海关总署对生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查。通过GACC 审查,食品进出口相关生产商的港口将被恢复。
第 24 条如果注册的海外制造商移植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登记,并予以 公告:
1、我公司发生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制造商造成的移植食品;
2.输华食品在入境检验检疫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情节严重的;
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 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食品对华出口。具有安全和 卫生要求的信息;
4、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后未达到注册要求的 ;
5.制造商提供虚假材料或合作披露相关事实;
6、生产企业拒绝配合海关总署进行审查和事件 调查的;
7. 制造商出租、出借、转让、转售其注册号,或 索取其他制造商的注册号。
第四章附则
第 25条最终组织或外国主管部门 发布疾病/流行病通知,或 GACC 发现严重
发生疾病/疫情或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海关总署将发布暂停食品进口的公告。来自国家/地区的港口 。在即时通讯期间暂停口岸,海关总署不受理 该国家/地区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地区) 主管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 。
第二十七条海关总署负责便于解释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AQSIQ)2012年3月22日发布的第145号令,经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 , 同时废止。